(2013)梁法民初字第02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孙波与易大召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易大召,易大奎,易大泽,易大光,易大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974号原告孙波,男。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大召,男。被告易大奎,男。被告易大泽,男。被告易大光,男。被告易大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波与被告易大召、易大奎、易大泽、易大光、易大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波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波承担。审判员 刘仕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