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海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马平与朱杰、泰州世通利方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马平,泰州世通利方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海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刘马平。委托代理人刘昊。被告泰州世通利方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德。被告朱杰。委托代理人沈昕,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马平诉被告泰州世通利方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沙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马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昊、被告世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红德、被告朱杰之委托代理人沈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马平诉称,被告朱杰担任被告世通公司经理期间,于2012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现原告发现被告朱杰不再是被告世通公司的股东及经理,但世通公司与朱杰书面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朱杰偿还,该借款已到期,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世通公司辩称,世通公司对于被告朱杰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是知晓的,并且至今未能偿还给原告。世通公司与朱杰有约定,对外债务由其个人承担,这个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佐证,被告朱杰同意这100000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故被告世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世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朱杰辩称,朱杰系代表被告世通公司在借条上签名,且借款系用于公司运营周转,朱杰与世通公司之间虽然约定了该债务由朱杰承担,但该约定系两被告间的内部协议,仅约束双方当事人,且协议还约定世通公司应配合朱杰签订相关的债权债务转让文书,在债务转让文书生效前该债务仍是公司债务,朱杰个人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杰在担任被告世通公司总经理期间,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马平先生人民币合计100000元,3个月内还清。落款为“泰州世通利方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朱杰”字样,未加盖世通公司印章,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8日。2013年7月17日,朱杰、世通公司、案外人徐XX及世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杰共同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本案所涉借款由朱杰承担,与世通公司及冯杰、徐XX无涉;并约定朱杰自行与债权人处理上述债权债务,世通公司、冯杰、徐XX在必要时应当予以配合。现原告因向被告索要还款未果,遂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朱杰承担上述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借条、协议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朱杰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借条系在被告朱杰担任被告世通公司总经理期间出具的,被告世通公司亦认可是公司债务,但在两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中,双方已明确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朱杰承担,该协议系协议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且原告基于此放弃了对被告世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朱杰承担,故被告朱杰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义务。被告朱杰辩称因被告世通公司未协助办理债权债务转让手续,该债务仍为公司债务,但协议并未约定办理债权债务转让手续系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仅是约定在必要时世通公司应予以配合,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朱杰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可自2013年3月9日起自被告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马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二、驳回原告刘马平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朱杰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沙林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