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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廖巍玮与吴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巍玮,吴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廖巍玮。被执行人吴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巍玮与被执行人吴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巍玮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继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