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廖巍玮与吴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巍玮,吴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廖巍玮。被执行人吴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巍玮与被执行人吴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巍玮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继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