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阳民三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范青春、宋花心与李花彬、李少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青春,宋花心,李花彬,李少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三民初字第286号原告范青春。原告宋花心。被告李花彬。被告李少增,成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原告范青春、宋花心与被告李花彬、李少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青春、宋花心撤诉。案件受理费9393元,减半收取4696.5元,由原告范青春、宋花心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海审判员  张荣新审判员  赵明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颖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