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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徐世彬申请执行徐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彬,徐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彬,男,42岁。被执行人徐世成,男,出生日期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徐世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7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济泉代理审判员  李生文代理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进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