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充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孙先国诉被告任大明、任大会、任大芳、任玉群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国,任大明,任大会,任大芳,任玉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68号原告孙先国。被告任大明。被告任大会。被告任大芳。被告任玉群。原告孙先国诉被告任大明、任大会、任大芳、任玉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大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孙先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孙先国负担。审判员  张大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