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嘉兴中达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梁山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中达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大梁山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324号原告:嘉兴中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雪祥。委托代理人:盛建良、顾海杰。被告:宁波大梁山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因木。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中达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梁山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中达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大梁山彩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53元,由原告嘉兴中达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夏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沈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