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晓华与屈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华,屈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吴晓华,居民身份镇号码320211198212232825。被告屈汉祥,居民身份镇号码320624196510212012。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华诉被告屈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华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晓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华撤回起诉。诉讼费9510元由原告吴晓华负担。审 判 员 吴爱华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耕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