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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晓华与屈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华,屈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吴晓华,居民身份镇号码320211198212232825。被告屈汉祥,居民身份镇号码320624196510212012。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华诉被告屈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华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晓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华撤回起诉。诉讼费9510元由原告吴晓华负担。审 判 员  吴爱华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耕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