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李娜与李振川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李振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李娜。被告李振川。委托代理人金言,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莎,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李振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娜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判员 程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