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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佘辉与被告刘佩清、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辉,刘佩清,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01641号原告佘辉,男。委托代理人肖曙光,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佩清,男。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陡岭支路52号。法定代表人熊德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佘辉与被告刘佩清、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佘辉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佩清、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佩清、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佘辉负担。审 判 长  秦相会审 判 员  孙莉萍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