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佘辉与被告刘佩清、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辉,刘佩清,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01641号原告佘辉,男。委托代理人肖曙光,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佩清,男。被告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陡岭支路52号。法定代表人熊德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佘辉与被告刘佩清、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佘辉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佩清、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佩清、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佘辉负担。审 判 长 秦相会审 判 员 孙莉萍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