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66号何贵恩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6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贵恩,男,19岁。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贵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贵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何贵恩在三水区西南街道货场路某夜总会门口,以人民币200元贩卖1小包“K粉”给李某。双方交易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公安人员从李某处缴获1小包净重4.06克的“K粉”,从被告人何贵恩处缴获1小包净重1.47克的“K粉”及人民币200元。经鉴定,上述2小包“K粉”均含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何贵恩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贵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何贵恩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毒品化验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贵恩向他人贩卖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5.5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贵恩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人民币200元属于毒资,手机一部属于犯罪工具,均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何贵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贵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人民币200元、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唐毅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