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永志与袁振春、季百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志,袁振春,季百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徐永志。委托代理人许刚,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振春。被告:季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志诉被告袁振春、季百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志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徐永志承担。审 判 长 :于广涛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人民陪审员 :高玉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新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