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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永志与袁振春、季百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志,袁振春,季百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徐永志。委托代理人许刚,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振春。被告:季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志诉被告袁振春、季百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志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徐永志承担。审 判 长 :于广涛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人民陪审员 :高玉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新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