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英与朱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朱伟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14号原告:陈英。委托代理人:陈林芬。被告:朱伟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与被告朱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英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陈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葱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