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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英与朱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朱伟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14号原告:陈英。委托代理人:陈林芬。被告:朱伟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与被告朱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英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陈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葱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