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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0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0983号原告史某,港口集团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孙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 虎代理审判员  孙红岭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