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0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0983号原告史某,港口集团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孙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 虎代理审判员 孙红岭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