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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铜山县张集新街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与武世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张集新街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武世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商初字第220号原告铜山县张集新街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荣杰,该单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启苏,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世春,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张集新街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武世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张集新街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山县张集新街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铜山县张集新街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韩召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