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小额)天津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732号原告天津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金厦里物业办公室。法定代理人费跃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任德龙,该公司管理处主任。被告刘彦,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