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法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德州宝松轴承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德州宝松轴承有限公司,平原县华益工艺品有限公司,刘建国,曹双勇,陈洁,商保芹,杨文强,石艳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宝松轴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原县华益工艺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建国。被执行人:曹双勇。被执行人:陈洁。被执行人:商保芹。被执行人:杨文强。被执行人:石艳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众信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建国所有的位于平原县一中南路东侧的房产(证号:S000439号,面积:1281.47平方米)进行了查封、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刘建国也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建国所有的位于平原县一中南路东侧的房产(证号:S000439号,面积:1281.47平方米)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