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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余淑华与赵晓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淑华,赵晓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39号原告余淑华。委托代理人梁予卿,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通。本院受理原告余淑华与被告赵晓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淑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淑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6元,减半收取4,543元,由原告余淑华承担。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