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余淑华与赵晓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淑华,赵晓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39号原告余淑华。委托代理人梁予卿,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通。本院受理原告余淑华与被告赵晓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淑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淑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6元,减半收取4,543元,由原告余淑华承担。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