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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骞先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骞先珍,侯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180号申请人骞先珍。被执行人侯路芳。骞先珍与侯路芳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3941元及利息,对尚未实现的债权,债权人若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依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