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民终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杨国庆与杨伟中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庆,杨伟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民终字第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庆,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明达,男,1945年7月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中,男,1955年2月6日生,汉族。上诉人杨国庆因与被上诉人杨伟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3)惠阳民初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杨国庆又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国庆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杨国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伟审 判 员 陈丽芳代理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广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