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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福庆与林长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福庆,林长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宽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袁福庆,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朱丹,吉林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长宝,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原告袁福庆诉被告林长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福庆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长宝经本院公告送达届满,仍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福庆诉称,2009年10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将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东田青年城9栋2单元907室,面积为49.43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原告。原告于2009年10月29日即从交通银行账户支付购房款136,500元,加上签协议的头一天支付的500元定金,原告共支付被告购房款137,000元,余款10,000元待被告房屋产权证书更名过户给原告后,原告再支付被告。2009年10月29日,被告将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东田青年城9栋2单元907室房屋实际交付了原告,并将房屋钥匙、房屋分配证等单据交给原告,并办理了水、电、煤气等物业管理手续。但时至今日,被告未能将此房屋产权证书变更过户,原告多次上门或电话联系被告,被告一直推诿躲避,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条款履行。为此原告诉讼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东田青年城9栋2单元907室房屋产权证变更过户手续。被告林长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自有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东田青年城9栋2单元907室,建筑面积49.43平方米,价款为人民币147,000元,其中首付款为137,000元,剩余10,000元待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取得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原告将购房款137000元交付被告,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但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该房屋产权人已登记在被告名下,致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但被告未能履行产权变更登记,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为其办理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东田青年城9栋2单元907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长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为原告袁福庆办理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东田青年城9栋2单元907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林长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张宝华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