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江英雄与刘亮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英雄,刘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江英雄,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被告刘亮,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原告江英雄诉被告刘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和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为了小孩的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自由恋爱相识,1996年6月1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6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刘智婉。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时常发生争吵。2003年与2008年原、被告曾因琐事发生矛盾闹离婚,后自行和好。今年9月份,双方吵架后,原告从家里搬出,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0月24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调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姻时间较长。虽双方在平时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但能互让互谅,事后尚能和好,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只要原、被告互敬互爱,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夫妻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夫妻重新和好也是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江英雄与被告刘亮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