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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建中与徐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徐坤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张建中,男,1959年11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坤荣,男,1957年3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中诉被告徐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中于2013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建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美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步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