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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391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农村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王某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某。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