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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建才、刘希霞等与魏业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才,刘希霞,陈伟,陈嘉琪,魏业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588号原告陈建才,农民。原告刘希霞,农民。原告陈伟,儿童。原告陈嘉琪,儿童。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陈建才(系二原告爷爷),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01016041X,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魏业远,农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城金沙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042040-3。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才、刘希霞、陈伟、陈嘉琪与被告魏业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业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四原告撤回对被告魏业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振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