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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铭斗与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文、孙艳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铭斗,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890号原告:张铭斗,男,汉族,1953年7月1日生,建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张铁英,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郭忠信,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黄谦,土建处处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国文,男,1950年9月18日生,汉族,龙潭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址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铭斗诉被告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吉林市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国文、被告孙艳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铭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铭斗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夏广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