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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与被告延川县农机修理制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延川县农机修理制造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住所地延川县北新街。法定代表人庞哲辉,男,该行行长。被告延川县农机修理制造厂,住所地延川县贺家湾乡郭家塔村。法定代表人刘红东,男,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与被告延川县农机修理制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延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