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钱程与被告时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程,时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钱程,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时剑,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程与被告时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钱程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钱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钱程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0元(已减半收取),由钱程负担。审判员 陈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