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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钱程与被告时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程,时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钱程,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时剑,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程与被告时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钱程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钱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钱程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0元(已减半收取),由钱程负担。审判员  陈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