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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与连先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连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民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委会沙子岭村。诉讼代表人刘德清。诉讼代表人李光清。诉讼代表人李子杰(又名莫新友),广西荔浦人。被执行人连先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连先波土地安置补偿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乐县平乐镇马渭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连先波于2013年1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连先波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李民基审 判 员  张维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 丹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四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第2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