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廷怀、王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怀,王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89号原告:王廷怀,男,汉族,西安东方舞团退休职工。原告:王平,男,汉族,无业。法定代理人:王廷怀(系原告王平之父)。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印花布园1号。代表人:严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佳,女,该分公司监察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怀、王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怀、王平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廷怀、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怀、王平撤回起���。诉讼费780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王廷怀、王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