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96号原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欧阳靖,女,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址:西米德兰兹郡斯梅西克市,B663EW,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以庭外与被告协商离婚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何燕红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