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96号原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欧阳靖,女,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址:西米德兰兹郡斯梅西克市,B663EW,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以庭外与被告协商离婚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何燕红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