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淑明与张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淑明,张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239号原告申淑明,东风公司重卡新工厂工程师。被告张使。原告申淑明诉被告张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持有的欠条出具人是“张永嘉”,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永嘉”与本案被告张使的关系,可以认定被告张使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主体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淑明对被告张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4元,退还原告申淑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