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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青刑初字第870号钟文跃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刑初字第87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跃,男。辩护人陆某勇,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农某勋,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3)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某某、被告人钟某跃及辩护人陆某勇、农某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晚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钟某跃入住的南宁市园湖路泊丽湾酒店8705号房进行搜查,公安民警从其携带的包内查获手枪一支、子弹五发及净重10.45克的毒品冰毒一包。经鉴定,缴获的手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从缴获的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跃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钟某跃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枪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钟某跃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跃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法扣押的OPPO手机及诺基亚手机各一台非专为犯罪准备的工具,发还被告人钟某跃。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某跃非法持有的枪支没有造成其他的危害社会的后果,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刚过数量较大的标准且已被公安机关缴获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所犯前罪危害性不大,所经过时间较长,虽构成累犯但对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在案的违禁品手枪一支及子弹五发,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丽附: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