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靖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贺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贺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龙洲乡龙洲一村,农民。被告贺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王渠则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贺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畅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凤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