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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东来与储贻锋、林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东来,储贻锋,林佳,储昭理,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江东来,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储贻锋,农民。被执行人:林佳,系储贻锋妻子。被执行人:储昭理,教师。被执行人:黄俊,成年人,系储昭理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储昭理在岳西县中关中心学校每月工资收入的500元,直至额满102700元整。该款请转至:岳西县财政局岳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帐号:12×××4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修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