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商初字第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郭加文诉徐州军威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买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加文,徐州军威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商初字第0380号原告郭加文。委托代理人马西军。委托代理人李进。被告徐州军威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素荣。委托代理人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加文诉被告徐州军威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加文于2013年11月2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加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加文负担。审判员 孙武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