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长元与被告董吉华、王彦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元,董吉华,王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孙长元。委托代理人:杜敏。被告:董吉华。被告:王彦利。委托代理人魏松,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健康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元与被告董吉华、王彦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原告于2013年6月6日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916.88元。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董吉华、王彦利名下银行存款11916.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义修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李宗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文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