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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邱赵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赵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1421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赵云,男,1975年8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7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赵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赵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邱赵云驾驶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松涛街由罗埠敬老院方向往汤溪派出所方向行驶,22时38分许,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松涛街峙垅湖水库公园地方,与对向傅俊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立即起火,造成傅俊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胡慧娟、刘朝阳当场死亡,邱赵云、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虞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金公交直三认字(2013)第0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邱赵云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邱赵云于2013年6月5日、6月15日分两次将共计二万三千元人民币交给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该二万三千元人民币已用于支付被害人傅俊华、胡慧娟、刘朝阳的丧葬费。上述事实,被告人邱赵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邱赵云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虞某、傅某甲、傅某乙、傅某丙、刘某、李某甲、徐某、李某乙的证言、接警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会会议记录、诊治证明书、行政强制措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浙G×××××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情况说明、拓印表、查询信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诊治证明书、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赵云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赵云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赵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丽敏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