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童建设与庞翠霞、吕目俊、韩凤英、吕浩铭、吕默轩、庞若诗、吕梦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虞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童建设,男,196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贵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翠霞,女,1977年出生。被告吕目俊,男,1948年出生。被告韩凤英,女,1952年出生。被告吕浩铭,男,1998年出生。法定代理人庞翠霞,系吕浩铭之母。被告吕默轩,男,2009年出生。法定代理人庞翠霞,系吕默轩之母。被告庞若诗,女,1999年出生。法定代理人庞翠霞,系庞若诗之母。被告吕梦薇,女,2000年出生。法定代理人庞翠霞,系吕梦薇之母。原告童建设与被告庞翠霞、吕目俊、韩凤英、吕浩铭、吕默轩、庞若诗、吕梦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案件受理的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3年8月23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13年9月2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贵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翠霞等7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至2011年期间,原告童建设与吕文艺合伙经商购销杨木皮子,至2011年4月11日吕文艺退伙时经算账,吕文艺欠原告款141650元,到2011年12月2日吕文艺还部分款后,尚欠原告138600元。2012年2月份吕文艺因车祸身亡,其妻庞翠霞占有吕文艺名下的财产,拒不偿还吕文艺所欠原告的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86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1年12月2日的欠条一份,证明吕文艺欠原告款138600元的事实。2、商丘市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一份,证明吕文艺名下的汽车为吕文艺遗产。3、房款收据复印件三张,证明吕文艺购买房屋的事实,房产系吕文艺遗产。4、公安派出所户口信息证明及界沟村委会证明,以证明七被告与吕文艺的关系。庞翠霞等七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庭审缺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被告庞翠霞的丈夫吕文艺生前欠原告款138600元的事实存在,作为证据的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对证据2、3证明该财产系吕文艺的遗产。证据4系公安机关保存的档案材料,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至2011年期间,原告童建设与吕文艺合伙经商购销杨木皮子,至2011年4月11日吕文艺退伙时双方经算账,吕文艺欠原告童建设款141650元,到2011年12月2日吕文艺偿还部分款后,下欠原告款138600元。2012年2月份吕文艺因车祸身亡,登记在吕文艺名下的汽车等财产由被告庞翠霞等占有,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8600元。另查明,吕文艺生前生有四个子女,长子吕浩铭、次子吕默轩、长女庞若诗、二女吕梦薇,被告庞翠霞系吕文艺之妻,被告吕目俊、韩凤英系吕文艺的父母。本院认为,吕文艺生前与原告童建设合伙经商,下欠原告款138600元吕文艺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与吕文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吕文艺去世后,七被告作为吕文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了吕文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律的规定应该偿还吕文艺所欠的债务,即享有继承权并有偿还债务的义务。故被告应在继承吕文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因吕文艺的四个子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被告庞翠霞作为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监护责任。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翠霞、吕目俊、韩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童建设欠款13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仲秋审判员 梁培勤陪审员 武献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