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苟某某,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某,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