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雷龙生与陕西新宝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龙生,陕西新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雷龙生。被执行人陕西新宝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军让,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德新,任该公司书记。雷龙生诉陕西新宝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龙生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补缴养老保险金问题比较复杂,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