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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2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79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段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