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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浪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浙江富浪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31号原告: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小均。被告:浙江富浪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梦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浪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2元,依法减半收取64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496元,由原告浙江露笑电子线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 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