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1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与王巨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王巨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128-1号原告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地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解放街居委会三楼。负责人黄晓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文君,女,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巨虎,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巨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1月27日已与被告王巨虎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财产保全费528元,由原告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李宏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