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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戴丽钦与贾琴玉、陈仲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丽钦,贾琴玉,陈仲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原告戴丽钦。委托代理人杨土茂,律师。被告贾琴玉。被告陈仲健。原告戴丽钦与被告贾琴玉、陈仲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陈仲健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丽钦的委托代理人杨土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琴玉、陈仲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戴丽钦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8万元给被告贾琴玉,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息为1.8%。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但被告贾琴玉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陈仲健作为被告贾琴玉上述债务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贾琴玉向原告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7200元(自2013年2月25日暂计至2013年7月25日,最终利息应当计算至被告付清全款之日止);2、被告贾琴玉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被告陈仲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贾琴玉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贾琴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息为1.8%;如被告贾琴玉逾期还款,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日以逾期未还款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被告陈仲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声明书,内容为:本人陈仲健与贾琴玉为夫妻关系,本人同意与贾琴玉共同向戴丽钦借款,并互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当天,原告委托其丈夫魏某某在其兴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分两次将5万元、24400元汇入被告贾琴玉在平安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内。被告贾琴玉随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内容为:本人贾琴玉于2013年2月25日收到戴丽钦的借款合同提供的全部借款本金8万元,其中74400元为银行转账、另5600元为现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3年9月18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主张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8%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借款合同、兴业银行网上转账受理回单、收款收据、付款委托书、结婚证、声明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贾琴玉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回单、收款收据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被告贾琴玉至今未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贾琴玉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8%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仲健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应对被告贾琴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请律师费,未提供律师费发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琴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戴丽钦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5日起按月息1.8%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仲健对被告贾琴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戴丽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贾琴玉、陈仲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5元,由被告贾琴玉、陈仲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戴丽钦、被告贾琴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仲健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曼娜(兼)书 记 员 任    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