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诉保字第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吴启龙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华,吴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诉保字第0371号申请人张丽华。被申请人吴启龙。申请人张丽华因与被申请人吴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启龙所有的位于汉源大道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高章明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启龙所有的位于汉源大道房产。二、查封担保人高章明所有的车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