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商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肥城市通利达建安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与张以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以泉,肥城市通利达建安公司钢结构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商终字第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以泉。委托代理人:王奎,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市通利达建安公司钢结构分公司。负责人:李怀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肥城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磊磊,肥城市通利达建安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副经理。上诉人张以泉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以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奎,被上诉人肥城市通利达建安公司钢结构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静、李磊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