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12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278-1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蓝吴飞。被告:柴某,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