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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12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278-1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蓝吴飞。被告:柴某,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