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施柏羽、王显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柏羽,王显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柏羽,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施德双。委托代理人:赵海军,吉林市昌邑区司法局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显胜,住磐石市。上诉人施柏羽、王显胜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施柏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柏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柏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9.00元,减半交纳,由上诉人施柏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陈 新审判员 林凤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