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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永梅 百度搜索“”